A06

A06 自走車軌道齊步走比賽規則 (下載) 2019.03.09.修訂版

一、自走車的規定

  1. 自走車必須為輪型,其尺寸及重量必須適合行走於本項比賽的軌道上,。
  2. 自走車必須以電池作為電源,不得由外部供應電源。
  3. 自走車必須自主式移動,不得以紅外線、無線電等方式遙控其動作。
  4. 自走車依所使用的零組件廠牌分為三組:
          A 組:使用樂高 NXT(編號 9797)或 EV3(編號 45544)積木套組所組合的參賽作品才可參加
              本組。
          B 組:使用下列的作品才可參加本組:(1)益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A03-T-0001 TryBot
          C 組:任何廠牌的零組件所組成的作品,均可參加本組。
      參賽隊伍於報名時須於報名表上註明所屬組別。
      A、B、C 三組之錄取名額依本大賽比賽辦法所訂的標準分開計算,得獎者之獎狀
      依所歸屬組別標明 A 組、 B 組或 C 組。

二、比賽格線圖

      比賽時,軌道可擺置的範圍為長(36 格)x 寛(9 格)共 324 格,再加上終點區域及後端的延伸。

三、比賽器材及使用規則

  1. 比賽用的木質軌道區塊為寬約 14.5 公分的高架結構,軌道面離地板的高度約 6 公分,軌道上白線寬度約 2 公分。
  2. 軌道區塊依長短分為長(約 43.5 公分)(編號 1-5)及短(約 29 公分)(編號 6-9) 兩種長度,如下圖比例。
  3. 軌道面是由大圖輸出黑底白線貼紙,平貼於軌道上端表面。
  4. 起點板放置於起點區中,僅限於比賽計時前放置自走車用,不可用於競賽過程中。

四、各組別補給區規劃

          國民小學組及國民中學組:於第 12、24 行設補給站區。
          高中高職組:於第 9、18、27 行設補給站區。
          大專院校組:於第 18、27、36 行設補給站區。
          各賽場開放場地練習時公佈各組別補給區的補給站地點, 只要通過補給站即可獲得額外
          的分數。

五、比賽規則

  1. 開放場地練習時,各賽場只提供帆布底圖,不再提供木質場地練習。
  2. 比賽時所使用的 4 種軌道以及補給區位置,將於各賽場開放場地練習時公佈,比賽開始時不再另外提供練習時間,與各賽場其他項目同步進行比賽。
  3. 軌道佈建原則:選手規劃軌道路徑時,須以題目的 4 片軌板各用一次組合成一「軌道回合」,自走車由起點到終點的路徑,是由數次「軌道回合」組合而成,各軌道回合必須將題目的片軌道板完全使用,但不限制各軌道回合內的軌道排列順序。
  4. 檢錄:參賽選手須繳交至少畫上連接起點的第一個「軌道回合」的路線規劃圖、評分表及已寫入比賽程式且合乎規格的自走車交給裁判確認合格後,置於檢錄區。完成檢錄後,不得再要求變更所繳交的所有項目。
  5. 比賽開始前,所有參賽的自走車均須置放於檢錄區,輪到下場比賽的隊伍, 選手須在裁判示意下拿取自己的自走車下場比賽。
  6. 每隊比賽最多可有 3 名選手下場共同操作軌道的即時佈建。
  7. 比賽開始前,選手須將起點板放置於起點區中,自走車放置於起點板的軌道上,並在一分鐘內,將軌道依路線規劃圖所設計的第一個「軌道回合」排定次序,連接於起點板軌道末端,待裁判吹哨後,由選手啟動自走車出發。起點板僅限於起點區內放置比賽自走車用,不可用於競賽格線區內。
  8. 比賽計時期間,選手同一時間只能拿起一片自走車已通過的軌道板,並緊接於已佈建的軌道末端,軌道一經放置,除非自走車再次通過該軌道,且符合軌道佈建原則,否則不得再改變其排列的位置與方向。
  9. 失誤:自走車在競賽期間行進時,若發生下列情況,即暫停計時。選手可選擇利用剩餘時間依第一個「軌道回合」排定次序於起點重新出發並繼續計時, 或結束該回合比賽,並記錄位置與時間。每隊在時限用完之前,只有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a.出界:軌道擺置超出場地底圖格線範圍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b.出軌:不依循軌道面的白線行走(白線不在兩動力輪之間)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c.落軌:中途跌落軌道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d.停滯:在軌道上產生後退、原地迴轉或其他不持續前進的動作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e.干擾:選手明顯碰觸自走車影響自走車的自主行進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f.複用:違反軌道佈建原則。
  1. 補給站加分:自走車於軌道板上行進時,正投影完全通過任一補給站,即可累計加分,每一補給站只能累算一次;若失誤從頭出發,則該回合加分重新計算。
  1. 比賽的計分方式:
          a.限時:比賽時間以 3 分鐘為限,3 分鐘到仍未達陣者,由裁判判定自走車當下車尾位置作為
            成績。
          b.得分:比賽成績分數以 3 分鐘內達到的距離分數(車尾當下所對應的格區號碼,即為分數,
             自走車完全通過場地終點線,進入終點區, 即取得 37 分),再加上途經「補給站」得分的
             總合,若有失誤重計的回合,選手可擇優採計。
          c.失誤:比賽過程發生出界、出軌、落軌、停滯、干擾或複用,都記錄失誤一次。
          d.比序原則:
             ● 競賽排名先比分數,同分者再比時間,再相同者比失誤次數。
             ● 分數最高者為第一名,同分者依總使用時間及失誤少者為優。
          e.每回合競賽結束時,若選手對裁判的判決無異議,則於計分表上簽名。
          f.選手對於競賽過程中有任何疑問,應於競賽期間向裁判提出異議,並由裁判進行解釋、處
            理、判決,經選手完成成績確認簽名或離開競賽區後, 則不再受理事後提出之異議。

六、 獎勵


  • 獲得排列名次及佳作的隊伍依本大賽辦法發給指導老師及選手獎狀。